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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辦法
一、目的:鼓勵全國各級學校體育課程與教學精進,強化教學資源整合應用,藉以提升學校整體課程規劃與教學效能,已達學校本位體育課程特色之發展。
二、依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30026880號之學校體育課程與教學發展計畫業務辦理。
三、辦理單位:
四、參加對象:全國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
五、甄選條件:可針對下列任一條件,參加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