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辦法

一、目的:鼓勵全國各級學校體育課程與教學精進,強化教學資源整合應用,藉以提升學校整體課程規劃與教學效能,已達學校本位體育課程特色之發展。

二、依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30026880號之學校體育課程與教學發展計畫業務辦理。

三、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四、參加對象:全國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

五、甄選條件:可針對下列任一條件,參加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

  • 體育政策:依據教育部學校體育推動政策(如:中小學普及化運動計畫等),進行學校特色體育課程規劃與提升學生運動時間之推動。
  • 地理環境:根據學校所處的地理環境(如:海洋教育與親山教育等),規劃系列性的特色體育課程,以增加學生身體活動機會。
  • 文化特色:根據學校地域特性與學生背景來源(如:原住民與客家文化等),配合多元文化與風俗民情融入體育課程與活動,藉由身體活動的體驗,深入文化內涵與特色的理解。
  • 課程模式:學校依據不同體育課程模式與教學策略之運用(如:運動教育模式、理解式教學與責任模式等),提供學生多元學習體驗。

 

  • 1) 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辦法.odt
  • 2) 公文-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標竿學校」校本體育課程甄選辦法409513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