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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本(97)年第48週「定點學校傳染病監視週報」請參閱下列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public/pub2_content.asp?SEQ=9846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辦理:
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疑似傳染病
致死之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第四十條:
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機關、學校、學前教(托)育機構、事業、工廠、礦場、寺院、教堂、殯葬服務
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置(教養)機構及其他人口密集群聚生
活之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者。
二、未依第四十條規定通知者。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
條規定所為之強制、限制或禁止命令者。
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未配合檢驗、報告、消毒或處置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行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