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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3年全國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藉由慈孝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喚起國人表現慈愛、重視行孝的美德,發揮典範學習效果,倡導國人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二)鼓勵親子雙方對彼此表達關懷、慈愛與尊重之態度,展現親子之間融洽的互動,營造「父母慈、子女孝」之溫馨、和樂家庭,以落實家庭教育法之精神。
二、選拔標準:
(一)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父母慈、子女孝」之精神,其慈孝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1.父母(或家長,以下同)平時能以慈愛而不溺愛、嚴格而不嚴厲、說理而不強求、關心而不干預、公平而不偏心、參與而不介入、彈性而不固執、鼓勵替代懲罰、身教重於言教、順性因勢利導等教養態度與子女互動。
2.子女能做到對父母有禮貌、分擔家務事、關心體貼父母、友愛兄弟姐妹、保護自己身體健康、注意自身安全、不讓父母操心、謀求自我充分發展、學習與人和諧相處、養成良好習慣,保持端正品德,行為表現合適有禮、與長輩建立親密關係等互動表現。
(二)參考上述父母、子女互動關係描述,具體描述親子間平日相處事蹟、故事,例如:子女可寫下父母所做令其覺得是最幸福的兒女、過生日時以父母為主角的具體孝親行動表現;父母則寫下子女所做令其最為感動的具體事蹟,選拔時將以溫馨感人且能展現「父母慈、子女孝」核心精神為優先考量。
三、推薦單位:
全國各級學校。
四、選拔方式:分推薦、初審及決審3階段辦理
(一)推薦:
1.推薦方式:得由當事人採自我推薦或被推薦,擇一方式辦理。
(1)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2)他人推薦:可由第3人(如學校教師等)協助推薦之家庭成員,撰寫平日互動中發覺「父母慈、子女孝」之感人事蹟推薦書表等資料。
2.推薦程序:
(1)高中職以下學校:無論採以上任一方式,均需經由當事人就讀學校之「103年慈孝家庭楷模選拔會」審查後,由學校推薦,於103年3月25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具函送至所在地之縣市承辦單位(如附件2)參加初審。
(2)大專校院組:由學校推薦,推薦書請學務處蓋印,於103年4月8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逕送協辦全國收件學校: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國小(地址:23154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36號)。
(二)初審:
1.審查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審提名名額:按各直轄市、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數依比率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決選送件數基準表如下:
| 各分組推薦名額(可不足額錄取) |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職學生組 | ||
臺北市 | 3 | 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