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因腸病毒疫情而停課之家庭照顧假相關措施,轉知家長!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第1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已7日為限。(第2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20條規定為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是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3.受僱者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定請事假,1年內合計可請14日。如勞雇雙方協商依同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已排定休假方式處理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