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體字第10040306800號

說明:

1.體能活動僅限於相關課程進行,並請老師斟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體罰為目的。

2.有鑒於少數教師以體能培訓為由,變相體罰學生,老師不得以體能活動(例如:交互蹲跳、走跑操場)為體罰或處罰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