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規定。

(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