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禁止使用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程式!
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又按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一同。(第二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
邇來民眾反映新生兒於出生後經父母向金融機構辦理其子女開戶作業,經金融機構以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以編號)帳戶業列管為警示帳戶為由拒絕民眾開戶,影響民眾權益。針對部分於戶政事務所所配賦統一編號前即遭冒用之個案疑義,部會決議,為避免不法偽冒統一編號使用,公務機關及學校如有使用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程式(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產生器),英語禁止。又民眾如因為冒他人身分使用國民身分證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涉違反上開戶籍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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