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111年7月6日核定在家教育服務通過之舊生,本次無須申請。)

申請時間
(一) 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 11 月 15 日、 5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 1)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查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