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另於106年11月29日、107年1月3日二度修正部分條文。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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