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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對象係指102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 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本市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換證申請期程自111年5月16日(星期一)起至6月30日(星 期四)止,作業注意事項詳實施計畫。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綜合規劃組府雅琦助理,電話:(02)2885-5491分機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