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 讀)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 請作業程序,請貴校依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一)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111年4月10日前,填妥申請表及 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111年4月23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請依 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之 (二)應備資料,檢視學生資料是否完備,並進行初步 評估。

(三)應於111年4月30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議審慎評估。 

對本案有相關問題請依教育階段逕洽 承辦人: (一)國小階段:陳怡蓁科員,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 6347。 

  • 1)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