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 核辦法」及「臺北市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通過暫緩入學 安置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協助暫緩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以下簡稱特教緩讀生),得安置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 園,由本局依上開原則進行安置;倘於公立幼兒園普通班 安置1名特教緩讀生,核予酌減班級人數1人。
三、另特教緩讀生具特殊教育確認生身分,貴校(園)得依其 特殊教育需求於本局各項計畫期程內,為其申請特殊教育 相關資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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