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Day)

11月20日,是世界對所有孩子許下承諾的重要日子。

1989年的這一天,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促使國家積極擔負保障兒童權利的責任。

這項公約的頒布,保障兒童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健康權、平等權、遊戲權、參與權、受教育權等等。無論年齡、性別、國籍,兒童都應該在生活的各個層面受到保護,每個孩子都是獨立而完整的個體,和大人一樣是行使權利的主體。

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為–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公約全文共54條,包括了四大原則及五大權利。 

台灣於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此公約國內法化。以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 

※四大原則: (一)禁止歧視,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及 (四)兒童有表示意見且需被考量的權利。

※五大權利:(一)公民權與自由, (二)家庭環境及替代性照顧,(三)特別保護措施 (四)教育休間文化活動及 (五) 基本健康與福利。

 

2021台北市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影片

https://tinyurl.com/yzglkfqm

 

(文字摘自臺灣兒童發展暨身心健康發展協會、嘉義市兒童福利中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