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國小升國中

(一)臺北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或15足歲以下具有國小畢業資格者,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 實,為確認(或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且未持有適用至國中教育階段七年級之鑑 定證明者。

(二)臺北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或15足歲以下具有國小畢業資格者,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 實,為持有適用至國中教育階段七年級之鑑定證明之確認身心障礙之學生,然欲安 置聽障資源班、視障資源班、集中式特教班或特殊學校者。

(三)外縣市身心障礙學生欲安置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者,須經縣市政 府轉介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申請方式

受理申請:由學校教師、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就讀學校特教組或特教業務承辦人(特 殊教育學校為註冊組)提出申請。 

三、鑑定安置會議時程

      新生鑑定安置:111年4月上旬

      在校生鑑定安置:110年11月下旬、111年4月上旬

 

詳情請參閱附件

或洽各教組 李老師  23061893 分機152

  • 1) 臺北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在校生暨11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 入學國民中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