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9月6 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 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以下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6496號函辦 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有條件開放並 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 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 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 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