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實施要點伍、二、(二)、1、(4)規定:「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
上 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
舞台更換演出人員(伴奏人員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
人 數。」其中有關「伴奏人員除外」規定之原旨,在於確認參賽人員及參
賽人數,然而團體項目比賽演出時間長達20分鐘,為禮遇伴奏老師乃有上述
除外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茲為避免發生爭議,特解釋如下:本實施要點伍、二、(二)、1、(4):所指
伴奏人員除外)之「伴奏人員」係指「不具參賽學生身分之伴奏老師」。至
於具學生身分之伴奏人員,仍需於演出前集體上台,如有違反者,更換之
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應依實施要點伍、二、(二)、1、(5)規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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