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於108年7月10日前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 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2.臺北市府社會局已於事前盡可能通知身心障礙者依限換領身心 障礙證明,惟迄今尚有約500餘人尚未換證完成,為確保身 心障礙者權益,市府社會局暫不註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相關福利及權益,請本市持身心障礙手冊之且未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及家長請儘速前往換證。

3.檢附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手冊換證問題聯絡電話表1份供 參。

  • 1) 各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手冊換證問題聯絡電話.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