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頒布之補習教育法第 15 條規範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或學位證書) ,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本校將重新製作105學年度、106學年度、107學年度畢業生之補校畢業證書,並以掛號寄出。

如有相關疑問請聯繫23061893#151補校主任或23061893#213補校幹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