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8年3月13日府法綜字第1086008589號令及同日府授法一字第1086001396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共十條,本次修正八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並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所定幼照法授權依據之條項次,及現行條文第三條所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二)配合幼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之用語,本辦法現行條文中所定「幼兒園」一詞,除專屬適用於公立幼兒園,及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因幼照法第三十條未將現行家長會成立之適用對象擴及幼兒園以外之其他教保服務機構而不予修正外,均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配合幼照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將「課後延托費」之費用項目名稱修正為「延長照顧服務費」,並刪除「寒暑假收托費用」之用語。
(四)增訂「臨時照顧服務費」、「其他費用」等代收費及代辦費之收費項目,並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明定教保服務機構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得收取代收費項目中之「其他費用」。此外,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向父母或監護人收取第一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五)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活動費」、「交通費」及第三項之「交通費」,俾此等費用不適用各該項所定退費之規定。又第四項「寒暑假收托費用」性質上係屬「延長照顧服務費」,爰予刪除。

  • 1)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公文.pdf
  • 2)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修正條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