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107年7月9日胡志字第10712817690號函辦理。
二、貴單位(校)所屬人員赴東南亞進行海外志工服務、見習、研習、實習、授課及其他非觀光事宜,請確實依各當地國之簽證規定,申請與取得於海外所辦事項相符之簽證(非觀光簽證)。所需申請及辦理之簽證種類及應備文件,請逕向各相關國家之駐外單位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