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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修相關規定:
(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教師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原校服務滿一年後,始得申請進修學位。但新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受此限。
(二)同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參加公餘進修暨新進教師任職前已參與進修者,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其名額不受前款(註: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限制。
(三)同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
(四)同要點第7點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經發覺勸阻未果或已完成進修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五)同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教師進修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以學期為單位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二、進修補助相關規定:
(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二)教育局102年9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8772200號函說明五、略以,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期限,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