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第7條第1項、第8條。
貳、獎勵對象:
一、    凡志工於本市各類別運用單位服務,其於本市服務時數累積在600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    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參、申請獎勵應備文件:
有關本獎勵申請文件涉及志工個人資料部分,須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事先徵得志工本人之同意,方得提出申請。
一、    「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獎勵清冊」
二、    106年度「臺北市志願服務貢獻獎」申請表
三、    每位申請志工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四、    每位申請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內頁服務時數)
肆、獎勵方式:
一、    獎項內容:
(一)    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乙紙
(二)    志願服務貢獻獎獎品乙份
二、    獲獎者之獎狀及獎品由本局統一製作後,轉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表揚頒獎活動,以資鼓勵。
伍、申請時間:
請有意願提出申請之志工,於106年5月19日前,
(1)填具申請表並(2)繳交志願服務紀錄冊至輔導室資料組。
若志工時數來自不同單位,需另開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1) 申請簡章.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