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本市訂有「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按前揭規定本市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等項目。
三、依據旨揭優待條例,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待(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各校於106年3月3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函報局複審,俟本局核定補助函到後,再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分須加附領據一紙。
五、賡續申請者,本次毋需再重送申請表。
七、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