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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基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