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設籍本市且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1人共同設籍,年滿5足歲 (民國100 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出生),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
二、申請方式:由家長或監護人攜帶戶籍證件(戶口名簿或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報名表及相關報名表件至各行政區承辦學校特教組辦理報名手續.

詳細,請參閱附件

  • 1) 臺北市106學年度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