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現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構、臺北市立各級學校
教育人員(需具備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教師任用資格)以及
現任臺北市境內公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在臺北
市境內學校、教育局暨所屬機構連續服務滿1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曾
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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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0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培育班招生簡章.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