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103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38629號函

104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0834號函修正

105年O月O日臺教學(三)字第10528049429號函修正

 

  • 依據

104918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18556號函修訂「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

  • 目的
  • 鼓勵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教職員工。
  • 檢視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努力,展現實際的努力與特色成果,發掘真實事蹟,建立賞鑑機制,以鼓勵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動。
  • 辦理機關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 遴薦說明: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受理所轄學校績優人員,遴選後推薦報名參加,     可推薦人數如附表一。
  • 本部受理大專校院申請案。
  • 遴薦對象及組別: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之人員。(薦送名額如附表一)

(一)學校教職員工;並依教育階段區分下列五組:

  1. 幼兒園組。
  2. 國民小學組。
  3. 國民中學組。
  4. 高級中等學校組。
  5. 大專校院組。

(二)優秀行政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或所轄學校校長。

(三)特殊貢獻人員:生命教育政策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培育等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 遴薦程序及辦理期程
  • 學校遴薦:
  • 幼兒園、國民中小學(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進行遴選)應於每年515前,函報各教育主管機關。
  •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515前,函報各教育主管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函報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函報國教署)。
  •      大專校院應於每年515前函報本部。

二、教育主管機關初審

(一)各教育主管機關請於每年630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將薦送人員清冊(附件一)、遴薦及具體事蹟表(附件二)及相關表件,函送本部辦理複審評選事宜。

(二)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三年內不得薦送。

 

三、複審:

(一)本部應籌組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生命教育及學生輔導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四、得獎公告:經本部核定後,預定於每年831前於本部網站公布名單。

  • 獎勵辦法:
  • 獲表揚之績優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乙紙,並函請其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敘獎額度建議記功1次(或類似獎勵)
  • 獲選具體事蹟收錄於成果專輯。
  • 附則:
  • 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推動生命教育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
  • 本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