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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6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61739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製作教學檔案,強化教師系統思考能力及引導教師覺察教學問題,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甄選,以表揚及分享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下稱教專)優良教學檔案之製作經驗,進而建立評鑑機制。甄選計畫請詳參附件。
三、旨揭甄選參與對象為104學年度參與教專計畫之教師:
(一)連續辦理3年以上(含逐年期及多年期)學校,每校至多3件。
(二)未滿2年之學校,每校至多2件。
(三)本學年未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如已完成各類評鑑人員認證之教師,仍可參加,每校至多2件。
(四)前一學年度獲特優獎項之人員,請隔年再行參加甄選。
四、甄選作業流程:(一)初審:由各校逕行辦理,並於105年6月30日(星期四)前將通過初審之作品,每件作品請送光碟1份至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下稱教專中心,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參加複審。
(二)複審:
1、由本市教專中心辦理,評選分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3組,每組擇優推薦5件作品,並請該中心於105年8月31日(星期三)前將通過複審之作品送決審單位。
2、通過複審之作品,請教專中心將每件作品以光碟1式4份送決審單位。
(三)決審:教育部訂於105年10月15日前完成決審。
(四)評選規準:檔案分4面向進行評分,各面向百分比為「形式表現10%、資料選擇30%、內容組織20%及成果省思40%」,詳請參閱甄選計畫附件一。
(五)決審獎勵共計4類:
1、甄選參加證明:凡參與決審者,由決審辦理單位頒發旨揭證明。持有證明並符合資格者,得優先獲推薦參與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學檔案課程講師之培訓。
2、獎狀和獎座(牌):特優、優選者,均可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和獎座(牌)乙座(面);佳作者獲頒教育部獎狀乙幀。
3、稿酬:特優者最高可獲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優選者最高可獲1萬元。
4、行政敘獎:(1)獲特優者敘小功1次、獲優選者敘嘉獎2次、獲佳作者敘嘉獎1次。
(2)獲獎教師及其所屬學校業務承辦人,及獲獎數量前5名之縣市業務承辦人,由教育部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敘獎。
(六)其他注意事項:決審作品之首頁未依規定下載「創用CC授權條款」標章標示者,不納入評選。
五、倘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市教專中心綜合規劃組鄭安妤助理,電話:(02)2885-5491分機819或(02)2311-3040分機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