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術隊::
::校園一隅::
::國際學校交流::
::水運會::
::英語變裝闖關::
::體表會::
105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
一、依據
行政院100年2月27日院台法字第0930005623號函核定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二、目的
為表彰熱心公益人士及團體協助政府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激勵社會大眾參與協助之認同感與榮譽感,進而建構全方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網絡以共同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
三、主(協)辦機關
(一)主辦機關:法務部。
(二)協辦(推薦)機關(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教育部、勞動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四、表揚對象
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被害人保護工作,含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救援協助、安全保護、損失補償、協助訴訟、教育宣導,及被害防治網絡之建立,著有績效之個人(含公職人員)或民間團體。
五、事蹟類別及名額
各主責推薦機關、表揚類別及表揚名額如下:
表揚類別 |
表揚名額 |
主責推薦機關 |
性侵害被害人 性侵害及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 |
2 |
衛生福利部 |
兒童及少年被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服務 |
1 |
衛生福利部 |
重傷案件 醫療院所協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權益告知、轉介或協助被害人醫療事宜(不含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 |
1 |
衛生福利部 |
被害人保護通知或轉介事宜、被害人安全保護或其他開創性服務(不含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 |
2 |
警政署 移民署 勞動部 |
校園預防被害宣導、建構被害防治網絡或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協助事宜 |
1 |
教育部 |
有關各類被害人保護服務、辦理補償金審議業務或其他開創性服務 |
7 |
法務部 |
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補償金申請、審議或被害人通知保護,有具體績效者 |
1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15名 |
|
六、推薦及審查
(一)由主辦機關函請協辦機關推薦。
(二)協辦機關依所主責之表揚類別及名額薦送名單予主辦機關。
(三)若非主責推薦機關,而其業務所轄有辦理保護業務績優之團體或人士,亦可依其保護績效類別,向該類別之主責推薦機關薦送推薦名單,由主責推薦機關合併進行初選。
例如警政署推薦表揚類別為性侵害被害人服務,則薦送表揚名單至衛生福利部統籌評選。
(四)由主辦機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完成複審,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列席說明或辦理實地查證。
七、推薦原則
(一)以實際承辦、主辦之人員為優先,督導、統籌及協辦者次之。
(二)以近1年來之事蹟為優先。
(三)以連續性、長期性之事蹟為優先,偶發性、暫時性者次之。
(四)以社會形象良好者為優先。
(五)以未曾接受部會表揚之事蹟為原則。
(六)經獲表揚者,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以增加各界參選機會。
(七)同一表揚類別有數名被推薦者時,依下列原則評選
1.民間人士優先於團體,團體優先於政府部門
2.志業優先於職業
3.個人優先於團體
4.被害人保護優先於加害人輔導
八、表揚方式
以公開表揚行之。由主辦機關製頒感謝牌,以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藉以推廣犯罪被害保護觀念,擴大參與層面。惟有不適合公開表揚之情形時,得以寄送獎牌之方式為之。初審機關(單位)所推薦有功人士及團體獲表揚時,請派員參加表揚大會,以共襄盛舉。
九、辦理期程
(一)協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請於105年8月20日前完成推薦,函送主辦機關。
(二)105年9月10日前,完成評選及簽核,確定表揚名單。
(三)105年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完成公開表揚事宜。
十、經費
由主辦機關於年度預算中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