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校園師生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預定公告臺北市20所學校(包括11所國小、5所國中及4所高中職)周邊人行道,自104年5月31日起為全面禁止
吸菸場所(20所學校周邊人行道禁菸範圍表如附件2)。

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