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特殊事件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為協助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輔導特殊

   事件學生,強化其知能,並及早發現有高風險之虞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事件學生,指下列學生:

   1.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經記大過以上懲處之學

  •  

   2.特殊情狀學生:指嚴重行為偏差、適應困難、高關懷(包括保護

  •  

   (二)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 三)三級輔導:指學校對特殊事件學生所為之發展性輔導、介入
    •  

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輔導特殊事件學生:

   (一)全體教師均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透過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

機制,結合家長及社會資源,對學生實施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發現特殊事件行為之學生後,積極提供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

 (三)招募現職或退休教育、心理、社工、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建立認輔教師人才庫。

   (四)必要時,將學生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相關專業機關

(構),以提供處遇性輔導措施,並視情況,導入教育、醫療、

衛生、社政、警政、民政、勞政等資源

四、學校對於特殊事件學生之通報及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人員轉介,社政或其他機關(構)轉知,媒體、

學生、家長告知,或其他方式,得知學生有特殊事件行時,

應依相關令規定,進行通報或處理作業

   (二)為確保輔導、管教及保護措施合理有效,學校應以輔導處(室)

擔任執行窗口,由校長啟動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召

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特殊事件學生輔導措施。

五、學校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時,應審酌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家長照

護能力與管教態度、學生有無中途輟學、中途離校、犯罪或其他

相關重大事由,並參考其他機關 (構)之處遇,作成決議;其決

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現況及基本資料。

  (二)適當諮商或輔導需求及方式。

  (三)學習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

  (四)家庭教育諮詢之需求及方式。

   (五)生活、學習、心理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轉介服務。

六、學校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會議時,應視需要結合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或家庭教育相

關網絡資源,並得邀請相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政、警政

等專業機關(構)人員、學生本人及家長參加。

   (二)處理特殊事件學生時,除保護個案外,應有五次以上介入性

輔導及作成相關紀錄後,始得將學生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或其他專業機構(構)進行處遇性輔導。但遇緊急個案,得

直接召開前款會議後,逕以轉介

七、 對於重大違規行為學生,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及校長

     核定後,學校應持續追蹤輔導或管教,並通知家長及提供家庭

     教育諮詢,必要時,得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討論後續轉介處

     遇性輔導事宜。

八、學校對於特殊情狀學生之處遇性輔導,程序如下:

   (一)應評估其行為問題及嚴重程度,經學校介入性輔導仍未明顯

       改善者,應通知家長並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必要時,應召開

       個案或專案會議,討論後續轉介處遇性輔導事宜。

    (二)經前款評估後,得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

        進行心理諮商,或轉介至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家長諮詢。

   (三)學校經前款諮商或諮詢後,發現學生有疑似心智或認知問題

       ,應將學生轉介至精神醫療機構治療;發現家庭照護功能不

       彰者,應轉介至社政機關(構)輔導及安置,或洽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

     學校應就前項學生提供定期評估、輔導並回報主管機關。

 九、學校於學生有特殊事件時,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家長家庭教育

     諮詢: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課程。

   (六)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之其他輔導方式。

   (七)其他適當方式。

    學校經依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家長有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相關課程之必要者,應要求其參與相關課程;家長經學校以書面

    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

十、學校經評估需請求家庭教育中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醫療、衛

    生、社政、警政等機關(構)或家庭教育團體 (機構)協助時,應

    以公函敘明需受協助之事由

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輔導之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時,並應依特殊教育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十三、本注意事項所訂提供相關專業資訊之機關(構)如下:

    (一)教育部國教署所屬各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駐點服務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四)直轄市、縣(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及心理衛生中心。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其他家庭教育專業機構。

    (七)少年法院(庭)、少年隊、少年輔導委員會及相關警政機關。

    (八)其他網絡單位,(包括心理諮商機構、心理治療機構、醫療

        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

        會、村(里)辦公室)

     學校應與前項相關機關(構)建立聯絡窗口,每學期定期更新

     聯絡資訊,並保持聯繫。

十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輔導特殊事

    件學生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