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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特殊事件學生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為協助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輔導特殊
事件學生,強化其知能,並及早發現有高風險之虞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殊事件學生,指下列學生:
1.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經記大過以上懲處之學
2.特殊情狀學生:指嚴重行為偏差、適應困難、高關懷(包括保護
(二)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輔導特殊事件學生:
(一)全體教師均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透過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
機制,結合家長及社會資源,對學生實施三級輔導工作。
(二)及早發現特殊事件行為之學生後,積極提供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
(三)招募現職或退休教育、心理、社工、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建立認輔教師人才庫。
(四)必要時,將學生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相關專業機關
(構),以提供處遇性輔導措施,並視情況,導入教育、醫療、
衛生、社政、警政、民政、勞政等資源。
四、學校對於特殊事件學生之通報及處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學校經教育人員轉介,社政或其他機關(構)轉知,媒體、
學生、家長告知,或其他方式,得知學生有特殊事件行時,
應依相關令規定,進行通報或處理作業。
(二)為確保輔導、管教及保護措施合理有效,學校應以輔導處(室)
擔任執行窗口,由校長啟動學校跨處、室行政運作機制,召
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特殊事件學生輔導措施。
五、學校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時,應審酌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家長照
護能力與管教態度、學生有無中途輟學、中途離校、犯罪或其他
相關重大事由,並參考其他機關 (構)之處遇,作成決議;其決
議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現況及基本資料。
(二)適當諮商或輔導需求及方式。
(三)學習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
(四)家庭教育諮詢之需求及方式。
(五)生活、學習、心理輔導及其他相關專業轉介服務。
六、學校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會議時,應視需要結合學校三級輔導機制或家庭教育相
關網絡資源,並得邀請相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政、警政
等專業機關(構)人員、學生本人及家長參加。
(二)處理特殊事件學生時,除保護個案外,應有五次以上介入性
輔導及作成相關紀錄後,始得將學生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或其他專業機構(構)進行處遇性輔導。但遇緊急個案,得
直接召開前款會議後,逕以轉介。
七、 對於重大違規行為學生,經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及校長
核定後,學校應持續追蹤輔導或管教,並通知家長及提供家庭
教育諮詢,必要時,得召開個案或專案會議,討論後續轉介處
遇性輔導事宜。
八、學校對於特殊情狀學生之處遇性輔導,程序如下:
(一)應評估其行為問題及嚴重程度,經學校介入性輔導仍未明顯
改善者,應通知家長並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必要時,應召開
個案或專案會議,討論後續轉介處遇性輔導事宜。
(二)經前款評估後,得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
進行心理諮商,或轉介至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家長諮詢。
(三)學校經前款諮商或諮詢後,發現學生有疑似心智或認知問題
,應將學生轉介至精神醫療機構治療;發現家庭照護功能不
彰者,應轉介至社政機關(構)輔導及安置,或洽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
學校應就前項學生提供定期評估、輔導並回報主管機關。
九、學校於學生有特殊事件時,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家長家庭教育
諮詢: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詢或輔導課程。
(六)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之其他輔導方式。
(七)其他適當方式。
學校經依個案或專案會議評估家長有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相關課程之必要者,應要求其參與相關課程;家長經學校以書面
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
十、學校經評估需請求家庭教育中心、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醫療、衛
生、社政、警政等機關(構)或家庭教育團體 (機構)協助時,應
以公函敘明需受協助之事由。
十一、依本注意事項輔導之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時,並應依特殊教育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十三、本注意事項所訂提供相關專業資訊之機關(構)如下:
(一)教育部國教署所屬各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駐點服務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四)直轄市、縣(市)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及心理衛生中心。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其他家庭教育專業機構。
(七)少年法院(庭)、少年隊、少年輔導委員會及相關警政機關。
(八)其他網絡單位,(包括心理諮商機構、心理治療機構、醫療
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
會、村(里)辦公室)。
學校應與前項相關機關(構)建立聯絡窗口,每學期定期更新
聯絡資訊,並保持聯繫。
十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輔導特殊事
件學生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