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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103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38629號函
104年O月O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0834號函修正
103年3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27799號函訂定「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一)學校教職員工;並依教育階段區分下列五組:
(二)優秀行政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或所轄學校校長。
(三)特殊貢獻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培育等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二、教育主管機關初審
(一)各教育主管機關請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將薦送人員清冊(附件一)、遴薦及具體事蹟表(附件二)及相關表件,函送本部辦理複審評選事宜。
(二)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三年內不得薦送。
三、複審:
(一)本部應籌組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生命教育及學生輔導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四、得獎公告:經本部核定後,預定於每年8月31日前於本部網站公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