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1.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青發處)為激發青少年服務學習及創造自我價值的潛能,借重教師人員教育行政之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本處青少年行政業務,增進擴展青少年國際教育交流及多元主題活動課程規劃,其理論與實務之聯結,俾利培育具有社會關懷及全球視野的國際公民,特定訂本原則。
  2. 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服務滿三年且現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以下稱參訓教師)。
  3. 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最長以二學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限。
  4. 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最多以四人為限。
  5. 參訓單位為青發處各課室或任務編組。
  6. 遴選方式為青發處遴薦候選人員,並簽請局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時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7. 訓練內容除參與教育行政與專業研究工作外,應參加青發處各組研習、會議及其他行政工作。
  8. 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比照青發處相關規定辦理。
  9. 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10. 訓練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以公假登記,服務學校並得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課)教師,代理課務。
  11. 參訓教師訓練期間得依實際需要,每週返校四小時,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工作。
  12. 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人員服務相關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 1)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pdf